陶某在逛超市时,发现两件商品都已过保质期,便在同一天下午,分别购买这两件商品,索要两次赔偿。在遭到超市拒绝后,陶某将两张诉状送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近日,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一次购物行为,超市应按照“退一赔十”,向陶某支付一次赔偿金1000余元。
今年5月9日,陶某在镇江某大型超市发现龟苓膏和红葡萄汁都已过保质期,便在同一天下午,在该超市购买了龟苓膏(3.5元)、五芳斋粽、好丽友薯愿等商品,结完账出来后,陶某又进入超市买了红葡萄汁(5.7元)、饼干、纯苹果汁等商品,前后间隔只有几分钟。
随后,陶某找到超市,提供了2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了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超市要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需赔偿2000元。
与超市协商未果后,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每张发票,超市各赔偿1000元。
庭审中,法官认为: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过程中,未能做到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将该食品卖给陶某,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现双方产生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陶某要求赔偿购物款并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000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法官发现,陶某的行为,与以往消费者都是将购买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因此法官认为,“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据此,法院在两份判决书中,一份支持了陶某的赔偿请求,超市需支付1003.5元,另一份驳回了陶某的诉讼请求,超市仅需支付5.7元的购物款。
记者随后了解到,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陈路 润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