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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上“紧箍咒”

时间:2016/7/21 10:27:46 来源:张家口日报

  本月起,《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正式启动实施(文中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简称为“三小”)。该《条例》于今年3月29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张家口市而言,“三小”管理呈现出九个亮点。

  亮点一:1.4万户食品“三小”将有身份证

  《条例》 规定: 小作坊、 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 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介绍, 截至去年底, 张家口市共有“三小” 食品业态经营户14746户, 其中小作坊3420户,小摊点6463户,小餐饮4565户。 “三小” 食品业态具有广泛性、群众性、破坏性三个共性,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条例》规定, “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登记证或备案卡管理, 这就好比有了 “身份证”, 对其管理将有章可循,也将更加规范,有针对性。

  亮点二:学校、 幼儿园周边100米禁止设立食品小摊点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从当前情况看,学校、幼儿园周边摆摊设点现象比较普遍,食品安全状况堪忧,对此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但监管部门缺少将其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为净化学校、 幼儿园周围食品安全环境, 减少学生接触 “问题食品” 机会,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几率,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 《条例》对此进行了严格禁止。

  亮点三:网上订餐由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 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目前,网络销售食品符合大众消费趋势,为保证网络销售食品安全, 《条例》规定,取得登记证或备案卡的,可以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同时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的小作坊、 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审查,并实名登记,与“三小”一并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四:明确 “三小” 禁止生产经营的目录清单

  《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 (白酒、啤酒、 葡萄酒及果酒等)、 罐头、 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条例》 创设了禁止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 这一监管制度, 直接为“三小” 开展创业、 创新明晰了边界,即 “法无禁止即可为”。

  亮点五: 7种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

  《条例》规定了7种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 仅给当事人口头警告,同时责令其按照要求整改,其目的重在规范提高 “三小”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三小”没有健康证明;未悬挂登记证 (备案卡) 或者健康证明; 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等都属于首次免罚的情形。

  亮点六:列入黑名单者三年禁 “入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条例》建立了 “三小”信用档案和 “黑名单”制度,明确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凡列入 “黑名单”的 “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一种新的资格处罚制度,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要求。

  亮点七:《条例》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 “权力清单”

  《条例》中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概括起来共十三项,分别是:

  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受理、现场审查、发放登记证等工作。

  谋划好年度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以年度计划统领统筹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局。

  切实加强对 “三小” 日常监督检查,涉嫌违法的要及时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对妨碍执法的提请公安部门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适当处理。

  建立 “三小”完整监管档案,将三小监管信息做好全面的记录,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建立 “三小”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在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布。

  对 “三小”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要列入年度食品抽验计划,对检验的结果要及时公布;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对三小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监督员、 协管员、 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每年培训不少于40个小时。

  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市级食药部门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范围,严格规范其生产加工行为。

  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顺畅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和平台, 实现信息互连、 互通、 共享、 共用。

  建立共治的合作机制, 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问题,用 “网格化”方式根治食品安全 “顽疾”。

  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尽最大努力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蔓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处理、不报告,隐瞒事实真相。

  对在监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做到严守,不泄露。

  此次 《条例》细化了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厘清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

  亮点八:把政府及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放进制度的 “笼子”

  《条例》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政府及监管部门违法的9种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追究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放在了 《条例》“法律责任部分” 的第一条, 体现了优先问责的理念。

  《条例》 创设了行政问责优先制度, 使条例成为 “带有牙齿” 的老虎,把行政权力放进了制度的 “笼子”里。

  亮点九:三个配套制度同步实施

  《条例》对 “三小”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多项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为此,省政府食安办、省食药监局研究制定并发布了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推进 《条例》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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