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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管理 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

时间:2016/7/15 15:57:24 来源:财新网

    10月1日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消费者于网上购买食品或将更有保障。

  根据《办法》,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对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须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食药监总局于7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上述信息。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介绍,《办法》实施后,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

  《办法》共有五章四十八条,其中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需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及法律责任;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要求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赔偿。

  此外,《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以“神秘买家”的身份,抽检网络食品。

  经营者需公示营业执照

  自网购食品渐成“风尚”以来,安全风险也随之暴露。一旦网购的食品出现问题,卖家和第三方平台往往互相推诿责任,使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基于上述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办法》表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在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在网售食品时,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公示相关信息。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业者,应当在经营活动的主页面,于显着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业者,则应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于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还应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要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药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办法》规定,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不得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提高免疫力等功能或保健作用。

  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

  根据《办法》,除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也负有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方面,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办法》还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应停止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几种情况,具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等等。

  另一方面,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还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将面临警告或罚款。如果未履行义务,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以及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崔恩学表示,“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引入“神秘买家”抽检制度

  根据《办法》,在政府监管层面,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即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均可通过网络购样,以“神秘买家”的身份抽检食品。

  “神秘买家”会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

  为了保证抽样的公正性,买样人员应当对从网络上购买的样品,针对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食药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和信息的相对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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