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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销售食品未标配料添加量属违法

时间:2016/6/15 16:55:40 来源:盐城晚报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东台法院审理的某公司诉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台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入选。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某公司购进净含量5升的某品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290瓶,加价销售给一超市,获净利润2836.9元。2012年2月21日,东台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检查时,发现上述食用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配有橄榄图形,标签侧面标示“配料:菜籽油、大豆油、橄榄油”等内容,吊牌上写明:“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字样。

东台工商局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调查,并于5月9日向原告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5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属于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某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标示添加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36.9元和罚款57163.1元,合计罚没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后某公司起诉。

东台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维持东台工商局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判后,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维持一审判决。

东台法院认为,消费者若想判断橄榄调和油究竟是否值得购买,基本上只能通过产品包装上的说明来决定。但是不少品牌在列出原料之后,就没有更进一步的比例说明。消费者对调和油里各种油脂成分的比例并不清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指导性案例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院统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照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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