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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添加剂超标六人中毒 法院禁令一年不得产销食品

时间:2016/6/1 17:22:19 来源:搜狐网

  长期从事卤肉制品生产销售的涂某某,压根儿没想到这次竟然“翻船”了:因为添加亚硝酸盐严重超标,致使食用其卤肉的六人中毒。6月1日,记者获悉:涂某某被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阆中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涂某某长期在阆中市从事卤肉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2015年8月29日,冯某某等六人在食用涂某某制作、销售的卤肉制品后,陆续出现腹痛、恶心、口唇发绀等不适症状,被阆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被告人涂某某当天销售剩余的卤肉制品及被害人冯某某的呕吐物中均检验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卤肉制品中的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关于酱卤肉制品类的亚硝酸钠残留量≦30mg/kg的标准。

  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明知在食品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在制作卤肉制品的过程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并对外公开销售,造成六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涂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涂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明显悔罪态度,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阆中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涂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六人中毒的严重后果,禁止涂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

  据悉,“禁止令”制度作为对缓刑制度的一种完善,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如被判处禁止令的被告人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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