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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转基因工程审批办法征求意见 销售转基因林苗应明显标注

时间:2016/3/18 11:13:09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王开广 为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行为,国家林业局近日发出通知,就《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转基因林木种苗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应当载明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转基因林木名称、外源基因、安全等级、规模范围、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有效期等内容。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但未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不得进行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但未通过品(良)种审(认)定的,不得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建设造林工程及其他适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项目。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其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公告。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被许可人未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内容执行的,国家林业局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其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公告。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国家林业局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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