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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示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时间:2016/1/29 16:00:13 来源:京法网事

因认为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示,郑某将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该公司向郑某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判决。

2014年6月12日,郑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开设的店铺,花费600元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牛轧糖、炭烧奶茶等三种食品。其中,两种食品包装上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且没有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种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

郑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购买后发现这批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却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还600元货款,并支付6000元十倍赔偿款。

家居用品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的包装确实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在进货时只审查了进货商海关的报关证明和卫生证书,导致问题的出现。但郑某并非一般消费者,其多次分批在公司购买了以上食品,购买涉案食品不是为了食用,属于知假买假,恶意消费,故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家居用品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家居用品公司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案中,家居用品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食品,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郑某有权要求某家居用品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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