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判处李某某、江某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考验,均并处罚金,并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作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该两起案件是贵池区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为屠宰加工个体户,从事猪头肉加工销售活动。为牟取利润,在加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工业松香加热后对猪头进行脱毛,并将加工分离的猪头肉等拿到市场进行贩卖。据了解,工业松香内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会进入猪头肉因受热而扩张的毛孔内,食用后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承办法官介绍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个罪名是行为犯,即有生产、销售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不需要有对人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后果。因被告人有自首和悔罪表现,故法院判处缓刑,但为了体现刑罚作用,该判决中适用了禁止令,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有助于刑罚的实施、预防犯罪的发生,增强群众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