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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餐平台对商户食品质量负有监管义务 顾客吃出问题可向平台索赔

时间:2015/11/10 16:19:11 来源:法制晚报

网络订餐平台是近几年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为一些单位员工用餐及家庭用餐提供了方便,目前市场上有百度外卖、丽华快餐、“到家”美食等多家平台,也形成了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订餐平台在网络上提供“场地”给其他商户售卖商品,在法律上其理应承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现状原因 互联网+背景下 对管理提出巨大挑战   

  根据平台与餐厅的部分协议内容条款可以看出,在具体操作中,平台本身不经营餐饮,只是提供互联网订餐信息服务。

根据平台方与餐厅的协议范本,平台方还将对餐厅进行补贴。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告诉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我国当前在对电子商务及电商平台的管理上还是比较宽松的,“只要有一个网站备案,就可以从事这方面的经营活动,而App平台更是互联网管理的新领域”。   

在我国的很多传统行业中,特别是食品行业,都采用了许可证管理制度,管理比较严格。但是,在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了一种新名词,即共享经济。 

通俗地讲,共享经济就是通过网络电子平台,接入海量的个人或商事服务者,在各个领域满足人们的各种现实需求。譬如,网络送餐、春节订票、网上挂号、网约车。这种经济模式对原有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

阿拉木斯说,以本事件为例,“饿了么”本身并不从事生产食品的活动,因此也不需要什么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种原因导致无照商贩横行 

为什么无照商贩、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作坊制作的便餐可通过网络送餐平台销售?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分析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提供食品的商家虚假宣传、粗制滥造;第二,网络平台运营商把关不严,致使诸多存在问题的商家进入平台,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出现责任后逃之夭夭;第三,消费者辨识不够,一味选择低价食品供应商;第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够,食品出现质量问题,要么不愿意维权,要么由于证据存在问题等原因而告状无门,致使商家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虽然频发,但真正曝光的却不多。  

法律责任 订餐平台应审核入围商户资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餐饮服务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经营,通常需要取得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税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即为合法,经营范围需要特别批准的,需要办理批准手续。  

那么,像“饿了么”这种网络订餐平台是否应对进入其平台销售快餐的饭馆进行资质审核呢?李学辉律师认为,答案是肯定的。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内容。

对商户食品质量负有监管义务   

“App平台经营主体对哪些商户可在其平台上进行经营拥有选择权,同时,App平台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随时可以接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综上所述,App平台对于在其平台上经营的商户势必应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App通过赚取加盟网络商家的佣金,从事有偿居间服务,也负有保证商家提供食品质量的监管义务。当前,淘宝网、一号店等越来越多的网站规定,未提交食品特种经营资质的卖家不允许发布商品,同时对存量商品执行下架处理。不过,对于纯粹经营农产品及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商家,如自产自销农产品、水果、蔬菜、水产、海产这些无QS包装的商品,暂时还不需要卖家提供相关证照。 

顾客吃出问题可向App平台索赔

若网友在App平台消费时遭遇纠纷,该如何维权?李学辉律师表示,消费者通过App平台与提供食品的商家发生合同关系,互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履行者,一旦食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者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通常由提供食品的商家承担法律责任,网络平台运营商并不承担责任。

但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原则上应找提供商品的商户进行协商解决办法,但如果App平台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户信息,如电话号码、地址等,导致消费者找不到商户,那么此时App平台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在纠纷得到解决后,App平台可再对涉事商户进行追偿。

立法建议 对手机App监管 可借鉴电商 

阿拉木斯表示,今年刚刚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则明确了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负有数据保存等若干义务。 

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阿拉木斯建议,在完善App平台监管的过程中,可适当借鉴淘宝、天猫等商务平台的管理模式,随着十几年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发展,这套管理模式已相对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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