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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系列报道之一 重拳惩治“黑作坊”

时间:2015/7/30 9:42:07 来源:甘肃日报

   编者按

   近几年,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频发,违法犯罪屡见不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也成为执法部门重点打击的领域。

   据省公安厅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近3年来,我省共破获制售伪劣食品、假药案件912起,涉案价值6665万元。捣毁食品药品犯罪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507个,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138人,其中刑事拘留625名。

   7月中旬,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26件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

   更加严厉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本报记者就如何依法打击和治理食品安全犯罪,如何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预防和减少类似问题发生,深入采访了公检法等多个执法部门。

   本报记者 朱宇鲲

   近年来,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我省司法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食品安全犯罪设定了“高压线”。经过司法系统的有力打击,一大批涉嫌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一大批危害食品安全的“黑作坊”被捣毁。

   销毁8万箱劣质牛奶饮品

   不久前,在崆峒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崆峒公安、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一辆装载机将8万余箱伪劣牛奶饮品经过碾压推入垃圾场,予以填埋销毁。

   这次集中销毁劣质牛奶行动,是我省各部门联动执法、保卫食品安全的一个缩影。

   今年3月13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昌某、张某有期徒刑5年、3年,没收、销毁作案部分工具,并处罚金。

   昌某和妻子张某是河南省洛阳市居民。1月6日,昌某在平凉市崆峒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平凉市崆峒区天天乳业厂”(以下简称“天天乳业”),并在平凉市工业园区一家加工厂租赁26间厂房,作为生产经营乳制品的加工车间。

   期间,天天乳业曾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不合格产品,被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崆峒分局3次给予行政处罚。

   早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昌某夫妇先后招聘10余名工人,在所租用的厂房内,配制生产8大类15个品种的牛奶饮品,并自制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单,印贴产品合格证后,将生产的各类产品以较低的价格,批发销往周边市县,累计销售4246箱,销售金额31216元。案发后,执法人员从其生产车间及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和从购货商处扣回的各类牛奶饮品82819箱,货值金额659265元。

   经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认定天天乳业生产、销售的8大类15种牛奶饮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对此,审理此案的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副院长介绍说,近几年,法院系统始终把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这类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并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方面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更好地预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发生。

   银耳醪糟汤检出亚硝酸盐

   2月3日,临洮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至2014年,张某在未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兰州购进银耳对外销售。2014年9月2日早上8时许,临洮县八里铺镇孙家大庄小学的学生,在食用从张某处购买的银耳制作的营养早餐银耳醪糟汤后,部分学生先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头晕等症状,之后发病学生被送临洮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经临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部分学生发病疑似胃肠型食物中毒。

   当日,临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张某经营的店铺内涉案银耳查扣,并与孙家大庄小学涉案银耳醪糟汤一起送检。经检验,涉案银耳醪糟汤的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涉案银耳的亚硝酸盐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用“无根素”生产豆芽菜

   为有效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今年5月,临洮县人民法院通过临洮县电视台,集中公开宣判3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3起案件的3名被告人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3被告人均不提起上诉,并表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悔意,将不再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在公开宣判的这3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均使用“无根素”生产豆芽菜。经兰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无根素”中有国家命令禁止食品生产时添加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

   为什么这些豆芽会被添加6-苄基腺嘌呤呢?根据被告人供述,添加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添加剂后,豆芽不仅产量会大为提高,生产周期也会大幅缩短,而且生产出来的豆芽卖相更好。

   根据国家相关检测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如果长期食用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的食品,对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都会造成损害,并面临致癌、致畸形等危险。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临洮县人民法院先后判处了8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肉食品中检测出甲醛

   为了防止销售中的猪皮、猪耳腐烂,有些不法商贩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添加剂浸泡猪皮、猪耳。最终,这些不法商贩被绳之以法。

   3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刘某是河南省上蔡县人。2012年以来,刘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湾2号院内,加工猪皮、猪耳用以出售。2014年9月17日12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为防止猪皮、猪耳腐烂,在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MAS208(阻垢剂)浸泡猪皮、猪耳,并当场查获MAS208(阻垢剂)5公斤。后经鉴定,这批猪皮、猪耳含有甲醛124.5mg/kg。还另外查获了成品猪皮8大桶(每桶70斤),经鉴定,这批猪皮含有甲醛116mg/kg。

   法院认为,刘某无视国法,在加工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用工业碱加工毛肚鱿鱼

   因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月29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柴某在肃州区新村自己的家中,使用工业碱加工食用毛肚、鱿鱼并出售,销售金额达26926元。

   2014年3月27日,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柴某使用工业碱加工食品。之后,对查获的毛肚、鱿鱼样品,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做进一步检验,发现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要求,属有毒、有害食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个个涉嫌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从立案、侦破、起诉到判决的背后,都离不开普通群众的监督、投诉。

   对此,长期从事案情分析的临洮县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认为,要捍卫“舌尖上的安全”,需要方方面面持续不懈努力。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让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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