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瓶葡萄酒,收了110元货款,却付出了15000元的代价。近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来厦起诉了13家店铺,原因是他们销售的葡萄酒包装的商标与其所注册的“长城”、“华夏”等相同或近似。本不以为然的店家,这回为销售山寨货付出了代价。
一瓶葡萄酒引来官司
邓某在思明区屿后北里开了家超市。2014年10月13日,超市来了几位顾客。最终,顾客们买下了一瓶售价为110元的华夏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超市工作人员将葡萄酒和一张《收款收据》交到了顾客手中。
不过,邓某没想到,这一单普通的交易却让他上了法庭,成为被告。原告就是知名的国企———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诉称,葡萄酒是其主要产品,公司所生产的葡萄酒连续多年销量居全国第一,他们所有的长城、华夏葡萄酒在国际、国内广受好评。而邓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突出使用长城图形的葡萄酒产品,该产品商标与中粮集团注册的“长城”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中粮集团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但该产品并非中粮集团或中粮集团授权企业所生产。换句话说,邓某销售山寨货,构成侵权。
商家否认但无证据
面对中粮集团的控诉,邓某辩称,涉案葡萄酒是别人所赠,没有进货票据。“因为没喝放在了货柜上,没想到被自家小孩卖掉了。”邓某还称,涉案葡萄酒并非其生产,他也不知道这是侵犯商标的产品。说归说,但邓某并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
中粮集团则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邓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有“长城”商标的商品。原来,2014年10月13日,店里来的那几名顾客可不是一般消费者,其中有中粮集团委托代理人、公证处工作人员。
超市侵权赔偿15000元
经对比,思明法院法官发现,邓某销售的涉案葡萄酒外包装盒、瓶身正面均有长城图案标志,且长城图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与原告诉请保护的“长城”注册商标图案主体部分近似。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邓某未经原告许可,将与“长城”商标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的涉案葡萄酒放于其经营的店内擅自销售,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根据讼争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邓某应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来源:海西晨报 作者:陈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