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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人同样受保护

时间:2015/3/11 9:12:24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刘可)随着“3·15”的临近,消费者权益保护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昨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自去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八成为食品不达标10倍索偿案件,在“假一赔十”广告不兑现、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等行为中,消费者均受法律保护。

   在已审结的41起案件中,主张经营者欺诈而要求3倍赔偿,以及主张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10倍赔偿之诉为数众多,约占案件总数的80%。涉案产品范围涉及生活各个领域,其中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度最高。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予以3倍赔偿。但在具体案件中,有些消费者购买了问题食品后,主张10倍赔偿。办案法官表示,根据《食品药品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从现行规定看,10倍赔偿并不需要以人身损害为前提,意味着只要食品不达标就可以提起诉讼索赔。”

   曾几何时,王海等一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获取高额惩罚性赔偿的行为是否应得到支持,一度饱受争议。对此,市三中院表示,目前虽然对“知假买假”行为存在一定争议,但相关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领域,即使消费者为“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赔偿,也应得到支持。三中院法官郑慧媛表示,只要涉及消费领域和食品领域,消费者都受法律保护,“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受法律保护。”

   同时,新消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构成欺诈应予以3倍赔偿,但很多经营者为了促销或吸引更多顾客,打出“假一赔十”等超出法定赔偿标准的广告标语。法院认为,经营者为自己设定的相对于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构成单方允诺,既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

   一旦消费者购买了假货或与商家宣传不符的产品,商家应遵守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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