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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12个明矾超标的粉条生产商被拘役罚款

时间:2014/12/25 10:03:08 来源:赣州在线

  甘州在线讯(通讯员付聪林)近日,甘州区法院集中审理12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12人二至五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分别判处二千元至四千元数额不等罚金;禁止被告人李某某等12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年来,甘州区三闸镇、梁家墩镇、党寨镇的李某某等12人间断从事粉条生产、销售活动。为使粉条成型,柔韧度更精,生产期间均添加了数量不等的明矾,2014年5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粉条生产、销售专项稽查中已生产的数百至数千公斤不等的粉条被查获。经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所生产的粉条中添加明矾致使铝含量为68.6---478.4mg/Kg。人体长期、过量摄入含有铝成分的明矾后,铝元素会在人体内蓄积,产生毒副作用,影响人体健康。2014年9月,甘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名单,明矾系国家明令禁止在粉条生产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高某某等人明知明矾系国家禁止在粉条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无视国家强制性规定,在粉条加工生产中添加,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根据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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