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一家饮料经营部的老板接到工商部门开出的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时,满脸后悔:“我的经营所得仅仅只有75元,却挨罚了两万五,下次不敢再售假了!”原来,这位老板因销售假冒的名牌饮料,违反了《商标法》有关条款,因此受到重罚。
今年10月底,兴安县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兴安镇一家食品经营部销售假冒“旺旺”商标饮料。接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户杨某的食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放有涉嫌侵犯“旺旺”商标专用权的碎冰冰果饮5件(4包/件)。随后,执法人员又依据相关线索,在另一家由唐某经营的冷饮店内查获涉嫌侵权的碎冰冰果饮20件。经过执法人员的调查,唐某店内的涉案饮料是从杨某的经营部进的货。而当执法人员向杨某询问情况时,杨某交代,他所销售的饮料是从另一个批发商刘某处购进。最终,执法人员找到了刘某。经核实,刘某这批饮料是从湖南购进的,共购入侵权商品30件,进价52元/件,售价54.5元/件,已售出30件(售给杨某25件,自售5件),获利75元。
事后,经商标所有权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商品系假冒该公司商标、厂名、厂址及包装,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兴安县工商局认为,唐某、刘某销售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违反了《商标法》有关条款。
近日,兴安县工商局对3名经营者分别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唐某和杨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对刘某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