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在新阳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价格3.1元的炸豆腐泡。因为豆腐泡是从冰柜取出来的,王女士对质量也没多注意,结果中午回家食用后就出现呕吐症状,检查剩余的豆腐泡才发现已经发霉变质。
王女士到超市要求退款并赔偿医药费,但超市只愿意按商品原价的10倍即31元进行赔偿,王女士一气之下投诉到了新阳工商所。
工商人员仔细检查了消费者购买的炸豆腐泡,塑料袋口粘贴的价格标签显示时间是当天,而袋中的豆腐泡已经部分发霉变质,超市工作人员也承认可能是因为保存不当导致变质。工商人员指出超市销售的商品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应当给予合理赔偿。经调解,超市同意赔偿王女士医药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