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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网络食品销售追责机制

时间:2014/6/24 9:02:01 来源:央广网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近几年网络食品交易量剧增,但是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今天提交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如何填补这一空白?

   针对这几年新兴事物网络食品交易,草案特别增加了一整条来做出相关的规定。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的地县级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来进行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赔偿之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经营者再进行追偿,而且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消费者承诺的也应当履行承诺。

   可以看出草案对于整个第三方平台的责权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草案还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没有履行以上规定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也是有效的约束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一个法宝。

    随着网络食品交易的普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诟病。网络食品交易有何特殊性?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存在什么问题?

   过去网络食品交易的形式比较单一,一般是实体经者自行开设网站,或者通过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这两年网络食品交易的形式和规模变化迅速,新的交易形式不断形成。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网络开始出现大量的大型非法食品销售专业网站。这些网站经营的食品门类齐全、产地各异,从过去的网络专柜、网络店铺升级成了网络超市和网络商城,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

   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对秒杀、团购、竞价排名等网络经营中的行为缺少明确的规范,对有关行为主体的责任缺乏认定,与此同时违法查处的手段也是捉襟见肘。一方面缺少强制的行政手段,比如难以对在境外接入的食品经营违法网站进行暂时屏蔽,或停止其网站接入服务。难以对主机托管或空间租用的服务及设备实施暂时扣留措施等。另一方面处罚力度也不够。比如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相关网络经营的连带责任,但只能在限期改正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食品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隔空销售,质量低劣,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文字、图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这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销售价高质劣、甚至假冒伪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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