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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产销售病死猪肉 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时间:2014/2/13 17:14:53 来源:姑苏晚报

猪病死了,为挽回损失,顾某等人竟联手将病死猪肉加工、销售。近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顾某系苏州市虎丘区某养猪场业主,从事生猪养殖、屠宰并批发给猪肉商。2013年年初,顾某养猪场的一头猪突然患病死亡,为挽回损失,他将其屠宰后打算出售。梅某得知情况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简单加工后销售给路边流动摊贩。如此一来,顾某、梅某两人均不同程度获利。此后两个月内,顾某的养猪场又陆续病死和因不明原因死亡几只猪,他如法炮制,一一卖给梅某加工。2013年3月,同样从事生猪养殖的李某也有一头猪病死了,因与被告顾某相识,就向其打听死猪要如何处理。经商议,李某将病死猪以32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某,顾某在运回死猪准备屠宰出售时被当场查获,三人遂落入法网。

相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梅某、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为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两高"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上法条进行了细化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实施,其第一条列举了五种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是情形之一。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明,任何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客观危险,并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出现便可构成本罪。反映出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从严从重,逐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从群众个人角度来看,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不仅不得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应当发挥监督作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在全社会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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