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日前,有律师反映,使用“化学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油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警示说明,因为如果食用油用“化学浸出工艺”生产的话,有可能会有少量化学物质的残留物。
2012年下半年,律师张华致信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关于规范食用植物油标签标示的建议》,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要求采用“化学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装上标注警示说明,告知消费者,“本食用油采用蕴含苯、溴、正己烷的植物油抽提溶剂浸出生产”。然而上述部门作出的书面回复并未正面答复。张华认为,尽管科学上说也许可以放心食用,但从现行法律角度看,使用添加剂就应该被标注,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的确,作为老百姓长期必须食用的消费品。尽管残留是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但必要的说明还是可以存在的。
老百姓大部分不懂“浸出”的具体做法,事实上,苯、溴通常被认为是有毒物质。正己烷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毒性较低的物质,但这种物质在人体内可蓄积,长期对神经系统有毒性。尽管浸出工艺很安全,但还是可以警示说明,至于老百姓购不购买就由其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