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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泡鱿鱼 黑心商贩获刑

时间:2012/12/5 7:05:18 来源:太原晚报

    张某雇用张某某、陈某生产销售水发鱿鱼、毛肚、牛百叶等,为了使这些食品看上去鲜亮好卖,张某竟把福尔马林(甲醛溶液)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添加进水发食品中。昨日,记者从迎泽区法院获悉,张某等3人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相应刑罚。法院还对陈某发出了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商业性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禁令。据介绍,这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判决的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2年年初,四川男子张某,在没有生产水发食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来寿阳人张某某、河北人陈某,在我市郊区租用民房生产水发鱿鱼、毛肚、牛百叶。为了使鱿鱼、毛肚、牛百叶看上去色泽鲜亮,容易出售,张某从化工市场购买了火碱、双氧水和福尔马林,将这些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添加进水发食品中,并将这些水发食品销往我市各大海鲜市场。案发时,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在张某租用的民房中查获了水发食品和火碱、福尔马林等化学物品。经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鉴定,查获的鱿鱼中含有甲醛。迎泽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张某某和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半,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宣判后,3人均未上诉。据法官介绍,《刑法》中本就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此前对入刑标准很严格,主要看有没有造成食物中毒等较严重的后果才考虑实刑,即便是判刑,也多以单处罚金或判处拘役居多。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一旦构罪就将面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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