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例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4名被告人,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该案涉及生产、销售地沟油共计412吨,金额高达340余万元。
偷偷生产“食用油”
公诉人指控,黎某利用自己在乌鲁木齐小地窝堡登记成立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湘奥油脂加工厂”,从各地购买大量的“罐底油”、“泔水油”和“动物油渣”等,用于生产和销售地沟油。黎某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湘奥油脂加工厂”是个人经营的非食用植物油加工厂,生产俗称的牲畜用油,但黎某认为利润太低,远不如加工食用油,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他开始偷偷生产“食用油”。
2011年2月至8月,黎某陆续从各地购买回大量的“罐底油”、“泔水油”和“动物油渣”等,安排从自己老家来的鲁某和黄某生产加工地沟油。2011年5月至8月间,黎某将生产加工好的地沟油,以食用油的名义在乌鲁木齐市北园春粮油市场进行销售。
也就是此时,赵某成了黎某的合作伙伴。他在明知是地沟油的情况下,分46次从黎某那里购进并对外进行销售。直至案发时,涉案地沟油为412吨,金额高达3421113元。
当庭认错请求轻判
2011年9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黄某、鲁某被警方抓获,随后黎某、赵某相继落网。同年10月14日,4人分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的多名家属当庭参与了诉讼。在不间断进行了近一天的审理之后,最后陈述时,几名被告人纷纷请求法院轻判或给予公正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黄某、鲁某生产地沟油并以食用油销售给赵某,而赵某明知是地沟油仍然购进并以食用油在市场上销售,4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黎某的刑事责任,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黄某和鲁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其中,黎某和赵某系主犯,黄某和鲁某系从犯。
“我知道我做错了,我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危害,我很后悔。”面对指控,黎某对指控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提出了异议。
法庭经过一天审理后,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