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田阳县工商局对陆某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一案,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67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椒牛板筋376袋、顶级素牛筋265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田阳县工商局查办的第一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件。
7月5日,田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流通环节儿童食品市场检查中发现,陆某经营的标称重庆僖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牛板筋和平江县乐天伦食品厂生产的顶级素牛筋的袋装小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中没有牛筋,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遂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泡椒牛板筋"和"顶级素牛筋"袋装小食品的包装标签背面用较小字体标注产品类型为面粉熟食制品,标注的配料为:小麦粉、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花椒、味精、香辛料等,没有标注牛筋,而其标签正面用较大字体突出标注"牛筋"、"牛板筋"字样,且标注牛的图形,易使消费者误解该食品为牛筋肉类制品,食品名称没有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属于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陆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田阳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黄强 邓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