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罚
本网讯 近日,常德市工商武陵分局对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且拒不改正的甘露寺食品经营户刘某开出2000元罚单。
2012年3月7日,常德市工商武陵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刘某在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中,未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食品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向刘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完备。然而5月22日,当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刘某仍未建立各项制度,继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经上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处理。2012年6月5日,工商常德武陵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于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的食品经营者,工商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常德市工商部门特别提醒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及时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自觉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