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备受关注的沈阳“毒豆芽案”二审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毒豆芽案”进行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蹇明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杨桂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显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两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桂荣、张显君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蹇明志、杨桂荣于2008年8月起,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后赛村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2010年6月被媒体曝光后,被告人蹇明志、杨桂荣租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下河湾村一平房,雇用被告人闵国成、蹇明会继续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防腐剂等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往沈阳等地,从中牟利。被告人张显君自2009年5月、6月至案发时,在明知被告人蹇明志等人用于生产豆芽的情况下,向其有偿提供各类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调节剂、防腐剂等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