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湖北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已出台《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将给予奖励。
举报有奖的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给予该案货值1%及以下到3%及以下不等的奖励,原则上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举报人如果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额度可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