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9月30日电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张小平 李德建 9月29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处被告人袁国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萍乡市富雄食品加工厂成立于2008年1月,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生产加工、粮食收购,由被告人袁国锋具体负责经营管理。
2009年5月开始,为防腐及延长腐竹保质期和为腐竹增筋,袁国锋指示负责腐竹生产的袁某在拌料时添加硼砂,同时叮嘱袁某在节假日及其它敏感时期则不添加硼砂。
201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从萍乡市富雄食品加工厂扣押腐竹2000件,共计11600斤。经抽检,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分别从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14日以及2011年1月18日的两批次腐竹中检查出硼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国锋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却在生产、销售的腐竹中掺入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归案后,被告人袁国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