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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违法生产加工食品最高按货值十倍罚

时间:2010/12/28 14:38:14 来源: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刘昕璐 食品摊贩今后有望入监管范畴,昨天举行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解读会披露,申城将立法规定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予以规划与引导。

  食品摊需离厕所20米以上

  《规定(草案)》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有独立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规模较小、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较少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同时,《规定(草案)》明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准生产和食品品种目录管理制度。这意味着,今后符合有关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质监部门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规定(草案)》提出,食品摊贩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0米以上。

  摊贩销售记录需保存30天

  届时,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食品摊贩相关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其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同时,政府将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以便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集中、规范管理。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摊位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摊经营。

  鼓励厂商投食品安全险

  按《规定(草案)》,食品生产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或者超出生产的品种范围,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另据记者了解,新规草案将鼓励投保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险。据悉,以我国阜阳奶粉、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一些高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往往面临巨额的损害赔偿,导致因无力承担而破产,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规定(草案)》鼓励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承担国内外重大活动食品供应的单位,投保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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