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人们不禁要问:用什么才能保证我们最基本的需求——吃的安全?食品安全立法能否防止“三鹿事件”重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23日指出,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重点做了8个方面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突出政府全程监管
从源头到餐桌不留空白
【现象】“三鹿事件”的调查发现,问题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发生后,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却不明确归哪个部门监管。
【草案解读】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因此草案三审稿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尽快控制事故蔓延
风险监测评估无缝对接
【现象】早在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直到9月才开始作为问题来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
【草案解读】为便于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有关人士指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属于前端性制度,是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技术性、基础性制度。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制度。
草案特别强调,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卫生部门要及时调整风险监测计划,监测风险苗头;同时强调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后续检验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按照草案要求,一旦发现食品隐患,就要立即采取措施,不能听之任之。
添加剂使用监管
即使无害物也严禁滥用
【现象】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草案解读】草案三审稿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其中特别增加两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有关人士认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此次草案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新规定,即使是无害的物质,目录中没有列出,也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不能只靠企业自觉
实行召回制政府有责任
【现象】三鹿集团从今年3月就陆续接到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但直到9月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
【草案解读】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草案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做了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法定废除免检制度
对大品牌的监管应更严
【现象】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草案解读】草案三审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草案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有关人士表示,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监管部门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在质量安全面前,大小品牌应该一视同仁,对大品牌的监管甚至应更严,因为品牌产品影响力越大,受影响的人也就越多。
保证公众身体健康
制定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现象】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行业性的标准组成。
【草案解读】针对标准不统一等现象,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有关人士指出,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各标准之间互相打架,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出现一些对保障食品安全没有作用的标准。
堵住安全事故隐患
严管小作坊和街头摊贩
【现象】在整个食品行业中,大量散在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都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最多的地方。
【草案解读】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强调逐级报告制度
处置不力承担赔偿责任
【现象】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三鹿事件”中有关方面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草案解读】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草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草案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草案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