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般公众,我们最关心的显然不是奶粉事件毁了某些名牌企业的前途或个别负责人的仕途,而是此次事件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公共危害以及从中记取的教训。既然政府和企业并非总是靠得住,既然它们有可能或故意造假、或判断失误、或监控不力,我们不能将自己的命运完全交给它们,最后为它们出于种种原因导致的失误或延误付出代价。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有能力自救,而自救的前提是信息———试问如果公众对安全风险浑然不知,如何可能自我防范?而在其中政府要做的其实再容易不过了———就是保障信息畅通,至少自己不能不披露所掌握的公共信息,更不能故意压制事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大信息。换言之,政府在这件事上撒手不管,便是国之大幸。
当然,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信息不实,确实造成企业名誉受损怎么办?答案很简单:宪法规定了中国应该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类问题。假如哪家媒体报道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最后在法庭上证明纯属子虚乌有,但是流言蜚语影响了三鹿奶粉的销量,那就让那家媒体为其报道所造成的经济后果买单———就和三鹿应该为其结石奶粉买单一样。我们的法律和法院放在那里,就是专门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即便媒体报道不完全属实,又有什么可怕的呢?
一个简单的常识是,媒体监督不是给政府找麻烦,而是帮助政府和社会共同发现并解决问题。媒体不仅是社会的眼睛,帮助公众及时发现并避开风险,其实也是政府的“耳目”。虽然上级政府也能通过内部渠道了解下级的不少事情,但是内部信息毕竟是极其有限的;级别越高,离基层越远,直接的社会信息越有限,也就越需要通过媒体直接倾听社会的声音。近年来,从孙志刚事件到瓮安群体性事件,高层都是通过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处理某些产生全国影响的公共事件。这些报道看上去产生了“负面影响”,反映了当地社会的某些不和谐,但正是通过媒体揭露这些不和谐,我们的社会才可能真正走向和谐;否则,如果像石家庄市那样“管控和协调”媒体,及至安全隐患变成现实危机,那又如何可能实现和谐?毕竟,和谐不只是表面的太平,而是内在的安定。要体察民情、解决矛盾、实现和谐,我们离不开一个负责而多元的媒体。
三鹿奶粉事件表明,食品安全确实需要行政监管和司法保障,但是更需要媒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