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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大集食品上安全锁 自产自销须亮身份证

时间:2007/10/15 9:06:04 来源:网友

    不合格食品要在集市公告板上公布,村民“自产自销”农产品也要带上身份证,大集上的经营者要亮卡经营。10月14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获悉,辽宁省出台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为集市食品安上一把 “安全锁”。

  大集上销售的食品将实行分行划类管理,在大集内应划定专门的食品经营区域,根据布局具体划分为鲜(冻)禽畜肉类、鲜(冻)水产品类、熟肉制品类、酱腌菜类、面包糕点类、初级农产品等若干摊区。条件不具备的,必须将熟食等裸装、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其他生、鲜食品分开。

  同时,大集要实行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公告板,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名单等信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厂家通知或自行检查发现的不合法、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退市,进行销毁或按照与供应商、厂家之间的协议处理,严禁销售。所售的食品要明码标价,主动开据发票或信誉卡等凭证,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销售裸装、散装食品必须配备防蝇、防尘设施,并使用食品夹。

  村民“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禽蛋等,携带身份证直接入集经营。村民应时、应季、应节制作的特色食品,如熟玉米、灶糖、粽子、年糕、黏豆包等,应携带身份证经营。并主动到大集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处登记姓名、住址、食品种类、制作日期和数量等。

  长期从事流动经营的经营者,经营鲜肉、熟肉制品、水产品、干调制品的,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在依法取得证照同时,实行亮卡经营。经营人员要佩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标有经营者姓名、证照号、主要流动经营区域的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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