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共同颁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开始实施。针对目前普遍存在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交易现象,《办法》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一些强制约束规定。但是,国家的相关法规的作用,只在于维持交易的基本公平,而不可能成为弱势方“翻身”的武器。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分配资源,它遵从的基本法则就是分工、合作和充分的竞争。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角色区别就是分工的结果,分工让各自都更专业和更有效率;合作是企业实现价值的最佳途径和方式;而充分的竞争是保证企业或一些其他组织不断优化、健康发展的必然手段。零售商的强势既是零售商自己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同时也是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争的间接结果。
法律法规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显失公允的商业行为,但并不能剥夺零售商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正当盈利的权力,供应商要在与零售商博弈中争取优势,最后的法宝只能是自己的实力。
前几天,茅台的乔洪总经理对我讲到一个故事——当茅台发现某大型零售商销售的茅台酒的价格可能导致破坏茅台的价格体系时,茅台就与零售商交涉:如果不能与茅台妥善处理好价格问题,茅台将停止供货并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告诉消费者茅台没有与该商场签订供货协议,对其出售的茅台酒,茅台公司概不承诺质量保证。最后,双方经过谈判重新开始了合作。
也许有人会说,像茅台这样能够和零售商叫板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多数企业还是势单力薄,难以与势力强大的零售商一争长短。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供应商在与零售商的谈判中缺乏主导权时,怨天尤人或被动接受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唯有主动改变自己才能争取到主动。目前,一些地方的供应商协会已经开始牵头将成员们组织起来共同维权,这也不啻为一种增强实力的方法。
不是所有供货商都有实力来改变零售商,但所有的供货商都应该有改变自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