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网站
用户中心
综合报道 市场动态 食品安全 产业经济 科技动态 经营管理 专业视角 各地动态 企业新闻 财经新闻 健康资讯 养生资讯 饮食资讯 美食资讯 排行 评论 滚动 百度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食品安全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全面、准确、专业、及时行业新闻资讯

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06/5/27 11:24:43 来源:银川新闻网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了银川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根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公民的意见。

  联系人:王发电话:6083531沈黎明电话:6034087李卒电话:6031442邮政编码:750004

  来信地址:银川市中山南街5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

  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

  2006年6月5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生鲜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生鲜食品是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食品安全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环保、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鲜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生鲜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农牧、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环保、城管等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健全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介优质的生鲜食品,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等优先选择优质生鲜食品。

  第二章生鲜食品的生产

  第九条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以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应当实行生鲜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障制度。在生产活动中,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生产记录档案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集、捕捞或者屠宰日期;

  鼓励其他生产者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建立生产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生鲜食品的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过氧化氢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当对畜禽定点屠补进行畜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加封验讫标志。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畜禽产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出具肉品品质证明。

  第十五条畜禽产地、定点屠宰场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六条经初期加工需要包装的生鲜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标准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食品名称、加工单位、原生产基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条件、包装规格等内容;畜禽产品包装要加封检疫证明。

  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实行认证制度。

  经认证后,生鲜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其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生鲜食品的经营

  第十八条生鲜食品的加工、经营,应当建立市场约束和自律机制,重点监控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品安全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查验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应当拒绝其进入市场销售;

  (三)市场开办方在和生鲜食品经营方签订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销售生鲜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四)建立生鲜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赔付制度;

  (五)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经营档案;

  (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区经营;

  (七)设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场内生鲜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八)组织有关生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经营生鲜食品的应当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有关手续。

  经营清真生鲜食品的应当遵守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引导自产自销的生鲜食品者到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畜产品及活禽批发交易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中进行。但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要求的生鲜食品,并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进生鲜食品的名称、数量、日期、进货渠道。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采购生鲜食品的,应当索证索票;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生鲜食品留样备查;有条件,先行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牧部门应当制定符合生鲜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种植、养殖基地规划,负责种子(种畜、种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器材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鲜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依法对生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负责生鲜食品加工和餐饮业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定点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环保部门负责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及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并且组织对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大气、土壤、水质等生产环境的重金属、抗生素、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评价。

  第三十条城管部门负责早市、流动摊点、占道摊点经营生鲜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可以采取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种植、养殖基地,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的生鲜食品采取暂扣封存等措施;

  (四)对不合格生鲜食品,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生鲜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一)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

  (二)定点屠宰厂、生鲜食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名单;

  (三)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单;

  (四)生产经营的生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查处的名单。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监测信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有关生鲜食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监测信息;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信息。

  第三十三条发生生鲜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不按照规定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一)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及单位食堂采购未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食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搜索: 生鲜食品监管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3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您好:网友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热门新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