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2-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zmqs.gov.cn/sda/xxgk/tzgg_55756/spypjg/201612/t20161227_5773527.htm
各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日常监督抽检品种,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的通知》(深市监食〔2015〕285号)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局抽检细则、近年标准更新情况、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了更新优化,根据SC发证产品类别,将原有的28大类食品扩充为33大类食品,并在前期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严于国家局、省局的具有深圳高质量、高标准特色的新版抽检细则。
现予以印发,细则具体内容参照附件2,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阅读说明
附件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阅读说明
每项细则包括适用范围、检验依据、抽样与检验要求、判定原则等内容:
1、适用范围
即该项细则适用的具体食品品种或食品相关产品。
2、检验依据
即各类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产品执行标准及明示质量要求以及检验方法。
3、抽样
规定了抽取样品的方式,抽样量,样品储藏、运输要求及抽样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中由于重点抽检、原料抽检、常规抽检三种检验方式的检验项目差别较大、同时考虑到样品取样的代表性及均匀性等因素,三种检验方式的抽样量有所不同。
4、检验要求
重点抽检、原料抽检、常规抽检的检验项目不同。
常规抽检,即按相关产品执行标准或企业明示质量要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部分重要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重点抽检,即按相关产品执行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原料抽检,即参照重点抽检项目,但在再加工过程中需进行熟化、灭菌工艺的原料则不检测微生物项目,存在致病菌毒素风险的原料除外。
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部分按照常规抽检的项目检验,其它样品按照重点抽检的项目检验;餐饮环节抽取的样品按照原料抽检的项目检验;生产环节抽取的样品第一季度按照常规抽检的项目检验,其他季度按照重点抽检的项目检验;生产环节卫生监测任务按照原料抽检的项目检验。
5、判定原则
即所检样品合格与否的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分为抽检项目和监测项目。所检项目以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或明示指标)和强制性标准判定;当明示执行标准、明示指标与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从严判定,但当有特殊规定时,从其规定;当无明示执行标准时,按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明示指标判定。所检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综合判定为合格;抽检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监测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综合判定为问题样品;抽检项目与监测项目均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