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17〕103号
【发布日期】 2017-11-21
【生效日期】 2017-11-2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54366.html
附件
上海市关于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docx
各区食药安办,各中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各检察分院、区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各区司法局,各区农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大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