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75号
【发布日期】 2017-09-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贵州检验检疫局,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毕克齐大葱等35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