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
【发布日期】 2017-08-08
【生效日期】 2017-11-01
【效 力】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