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按规定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按规定权限承担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按规定承担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负责医疗器械一类产品的注册,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按规定承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点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资格审批等许可事项。
(九)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负责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十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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