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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2/10/28 16:22:44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作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6 日,我龙华分局收到由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签发的《检验报告》№:SC20220843。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显示:海口龙华钟星乖水果摊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07-18批次的香蕉于2022年07月19日被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现场并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购进日期为2022-07-18批次的香蕉是于2022年7月18日从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南北水果批发市场D区21号购进。当日共购进上述香蕉1件(10公斤/件),采购单价为55元/件,总购进金额为55元;除了被抽样外,剩余的香蕉均在2022年7月20日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10元/公斤,销售总金额为100元,净利润是45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已发布召回公告,至今未能召回。当事人已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800元。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未履行查验,造成无法溯源。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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