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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与标签不符 企业被处三万元罚款

时间:2019/6/14 16:36:22 来源:建湖县人民法院 董维玉

【案情】2018年4月11日,盐都市监局接到举报,称盐城某调味品公司生产的食品涉嫌非法添加中药材,遂于次日到现场进行调查。在对该公司生产的人参炖老鸡(鸭)汤(调味包)进行拆袋检验后,未发现包装袋内含有白扣(即白豆蔻),其产品的配料表中也没有白扣,该公司承认该产品包装袋的标签和包装内物品不符。经调查,该产品未单独纳税,该调味包已销售211袋,每袋获利1.2元,违法所得为253.2元,货值金额2134.40元。盐都市监局认为,调味品公司的产品外包装错误,不是简单的标签瑕疵,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标签瑕疵的处理规定,遂决定对该公司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人参炖老鸡(鸭)汤456袋,没收违法所得253.2元,罚款3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原告盐城某调味品公司生产的产品配料和产品标签不符,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盐都市监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原告称其行为属于标签瑕疵,与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关信息,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购买、使用这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生产者如果故意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偶然因素导致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相符,则应及时更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或者更换不相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否则不得上市销售。(董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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