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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饮用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公开一次

时间:2019/4/29 9:31:40 来源:大河报 段伟朵

  “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4月2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完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对《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完善征集意见和建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即将开展的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活动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将于五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记者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梳理了该条例的四大亮点内容。

  【亮点一】

  治水护水成绩今后将作为考评官员重要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亮点二】

  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亮点三】

  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亮点四】

  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

  【关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活动即将开始,如果您对《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将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此外,您还可以登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点击“河南人大”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s://

  www.henanrd.gov.cn/2019/04-28/9320.html)了解相关信息,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

  举报电话:0371—12369

  电子信箱:hnrdfge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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