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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开州一酒商被罚186万

时间:2019/3/2 12:34:23 来源:开州新闻社 李泉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开出一张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渝开食药监食罚〔2017〕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李某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将受到总共186万元的罚没款及加处罚款的处罚。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开州区开设了两家酒坊门市,其经营范围均为销售散装白酒。2017年2-4月期间,被执行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购买食用酒精、白酒,通过添加“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的方式生产成16个批次的白酒共2450升并对外销售。

2017年5月8日晚,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州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查获被执行人用于生产白酒的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散装白酒和售后剩余的勾兑白酒。在后面的抽样送检中,确认被执行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散装勾兑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17年8月10日和2018年7月30日,食药监局开州分局分别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做出两次行政处罚后,被执行人任不闻不问,拒不履行职责,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渝开食药监食罚〔2017〕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没款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开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被执行人李某实施强制执行,即没收违法所得10579.1元、罚款928440元以及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李某总共需缴纳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8674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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