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发布台关业字第1061005175号令,修订发布《进出口货物查验注意事项》第5、6、33、35、39、45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1.对亚洲地区进口的大蒜、香菇全部逐批开柜、查验及取样;
2.查验应注意事项;
3.农产品或易腐货样查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