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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鼓励实名举报

时间:2016/6/25 10:54:46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烟台频道6月25日讯 (见习记者 李慧) 近日,《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办法》对全市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举报奖励政策,奖励由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专款专用,最高奖励金额达30万元。对于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举报协助调查也可获得奖励。

  《办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举报可通过电话等多种途径,鼓励实名举报。其中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伪造仿冒食品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办法》将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调查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调查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调查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的奖励,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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