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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比力伪造“特殊粉”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被处罚

时间:2016/6/24 11:32:15 来源:中国食品报

  没收问题产品10110听  罚没款项109万余元

  去年,消费者举报加比力(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比力公司”)“长期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加比力、子怡、天巢育品等品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一事闹得沸沸扬扬(详见2015年8月13日《中国食品报》第3版)。最近,记者从湖南省食药监局获悉,该局对加比力公司伪造、变造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标签上标注有“QS430005020100”编号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10110听;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093751.98元。

  ◎事件回放:

  加比力无证生产“特殊粉”?

  2015年6月,长沙消费者刘青(化名)购买了一些由加比力公司生产的加比力、子怡、天巢育品等品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低乳糖配方)。查看产品后,他发现这种号称适用乳糖不耐受婴儿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与其他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同,其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25596。刘青向湖南省食药监局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加比力、子怡、天巢育品等品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4300 0502 0100)品种明细中,不包括执行GB 25596标准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

  于是,刘青依法向长沙市食药监局和湖南省食药监局举报加比力公司无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

  2015年7月25日,加比力公司官网发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的声明”,称相关部门对于企业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进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的生产存有疑义,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并对市面上存留的产品实施召回。

  湖南省食药监局:

  请示国家食药总局对案件定性

  那么,加比力公司能否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呢?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记者从湖南省食药监局获知,目前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没有出台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只有2010年原卫生部颁布的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加之国家食药监总局对举报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食药监政信函[2014]35号)的答复: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使用等要求与普通食品不同,不纳入普通食品进行管理,总局正在组织研究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管理规定,但答复中并未明确该类食品如何监管。

  鉴于上述情况,湖南省食药监局认为无法对该案件进行定性。为此,该局派专人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就此案有关事项进行请示,同时呈送书面请示,请求对该案定性等问题作出明确批复。

  ◎加比力:

  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被罚

  2016年3月16日,湖南省食药监局在收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加比力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一案的复函后,确认加比力公司伪造、变造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做出了(湘)食药监食罚〔2015〕8 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2月,加比力公司私自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标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上,共生产6批次12719听,销售10477听,库存2200听;销售的产品已召回7958听(已召回和库存的10158听产品除被该局抽检48听外,其余10110听产品均留存在加比力公司仓库),未能召回产品2519听,销售单价在27.2元至148元不等,全部产品货值金额为505356.21元,销售金额为132611.94元,未能召回产品成本金额为49572.38元,违法所得实际为83039.56元。

  湖南省食药监局认为,加比力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已召回和库存的标签上标注有“QS430005020100”编号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10110听;没收违法所得83039.56元;处货值金额505356.21元2倍的罚款1010712.42元。罚没合计为1093751.98元。

  加比力无证生产氮气被查处

  又讯 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食药监局获悉,加比力(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自制氮气用于婴幼儿食品包装充氮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加比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报记者 夏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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