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法院受理了大量买卖合同或产品质量纠纷。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二审又审理了一起男子分批购买2600余瓶葡萄酒后要求“退一赔十”的案子。
据介绍,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假一罚十”的规定,被外界普遍认为是规范食品行业的必需之举,但也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他们一度被人们比喻为虚假产品的“啄木鸟”。
然而,职业打假人如果仅仅是向行政主管机关举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于食品生产的规范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而很多“啄木鸟”们“知假买假”,成为职业牟利的方式。法律人士表示,相关部门可牵头组成相关“打假”协会,对职业打假人有一定的管理,对他们的职业方向有一个正确的引导。
◎文/ 王国勇 新法制报记者程爱娣
添加剂含量不明 被主张“十倍赔偿”
2014年初,吉安某大型超市的货架上,两家葡萄酒全国销售代理公司将商品摆上了。
但葡萄酒产品标签注明的食品添加剂为“二氧化硫(微量)”或“二氧硫(微量)”,具体含量却不明确。
看似小问题,这却给超市和供应商带来了一场官司。
据介绍,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等规定,在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该超市的葡萄酒是否符合国家这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退货并得到十倍赔偿?
作为消费者,李子华的想法是肯定的,他因此把超市诉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李子华称:“这些商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
李子华的代理人曾律师也表示,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他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对所购买的产品主张“退一赔十”的要求,共计索赔306508.4元。
对此,被告超市负责人李晓剑坚决反对。
李晓剑为自己辩护:“我们进货都有严格的审核把关流程,不会把不合格商品卖给消费者。”
被告到法院后,该案第三者、深圳市某供应链服务公司负责人陈某对李子华的控诉提出了辩驳:“我们的产品通过海关从国外进口,有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绝对没有质量问题!”
怀疑“知假买假”理由未被采信
除了对产品质量的肯定,李晓剑在法庭上称,李子华购买这些酒的行为,让他认为李子华是恶意的“知假买假”。
“本案可能是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主张十倍索赔诉讼中,买家购置商品数量最多的一起。”李晓剑说,李子华先是在超市少量购买这些酒,数日后则分批大量下单。
“说实话,我们对他的消费者身份表示怀疑,一个人哪能消费2600多瓶葡萄酒,这是典型的知假买假!”
原来,2015年4月至5月,李子华到李晓剑的超市门店购买了单价分别为78.32元至89元的金标欧博克起泡酒103瓶、单价7.5元至7.9元的奥琪仕系列葡萄酒2502瓶,以上全部款项共计27864.4元。
李晓剑称,当时他们的货架和仓库里“根本没有这么多存货”,于是李子华就先付下定金,等到供应商补货后再上门提货。所以,他坚决认为李子华的索赔要求是恶意。
一审庭审过程中,当被问及购买如此批量葡萄酒的目的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回答:“承办酒席”。但当接着被问及存放地点和已饮用数量时,委托代理人却表示:“均不清楚。”
于是作为商家的被告李晓剑和作为上级供应商的第三人陈某在法庭辩论时,轮番表示原告主观上不以消费为目的,属于以合法买假的形式掩盖非法索赔之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李晓剑他们的说法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吉安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以上辩论意见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