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反映在辖区内某副食店购买的某品牌桔片爽有1瓶内混有蜜蜂状异物,要求生产厂家对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相关部门对混有异物的食品进行查处。
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检查,调取证据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这是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江陵县局立案查处的第一起食品案件,专班人员经过周密调查取证,详细询问笔录之后,县局党组又专门组织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议讨论相关案情。
目前案件已经基本办结,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县食药监局对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由生产厂家一次性赔付消费者赔偿金1000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