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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外卖须取得食品经营资质

时间:2016/3/30 9:13:32 来源:河北日报

昨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作出系列明确规定。

讲座现场卖保健食品

可处20倍罚款

网上点餐,几十分钟送到楼下;朋友圈售卖“私家秘制食品”……近年来,这类餐饮新业态在便民的同时,也带来安全隐忧。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对外配送食品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导致投诉居高不下。

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利用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资质。前述经营者应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物,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条例草案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或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不得作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进行现场售卖。违反该规定,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未经登记备案

不得生产经营

来自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流动性强等因素,往往难以监管。

对此,条例草案作出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

条例草案还明确要求,对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许可及延续许可的,食药监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食品摊贩要在划定区域定点定时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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