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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应担食品安全责任

时间:2016/2/3 9:09:04 来源:北京日报

门头沟区法院 付金

新闻背景

近日有媒体曝光北京海淀区多家无照经营的餐店均已接入外卖平台,且每日完成数十个订单。消息不禁引发了人们对外卖食品安全的担忧,外卖平台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吗?

网购外卖多基于对平台信任

互联网已深入人们生活,先前兴起的打车软件,如今传统餐饮行业接入外卖网络平台,都给消费者以便利。外卖网络平台将众多餐饮商家集中展示给消费者,包括商品图片、名称、价格、配送费以及送餐时间等,显然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

下单成功的消费者在对应商家页面进行评价,给后来消费者以参考。这种运营模式与淘宝网等电商十分相似,不同在于,一方面,外卖平台的派送商品多为现做食品,对派送时间及派送条件要求较为严格。另一方面,外送的食品基本都是从实体店铺购买后,随机派送给消费者。消费者选购这样的商品往往基于对实体店铺的体验,或是基于商铺信誉,甚至是基于外卖平台信誉,如基于对美团外卖、百度外卖、饿了么等知名度较高的外卖平台的信任。消费者下单成功后,餐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成立,餐饮商家应当保证食品卫生与安全。而外卖网络平台作为网络经营者,则应当负有保证消费信息准确和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责任。

外卖平台应设立安全门槛

消费者在外卖平台购物,多数因对外卖网络平台的信任而下单,并不会专门考察店家,因此外卖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起网络经营者的监管责任,给接入平台的传统餐饮商家设定食品安全的门槛。

外卖网络平台对外卖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资质安全,外卖网络平台应当严格审查餐饮商家的餐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员工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并予以备案;二是生产安全,外卖平台应确保食品生产后、外送开始前,消费者订单需求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三是外送安全,即根据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目前,不少餐饮外卖网络平台注重以优惠幅度吸引消费者和餐饮商家,有意无意间忽视了确保食品安全的三方面监管责任。有媒体曝光,目前传统餐饮商家接入外卖网络平台没有任何限制,只要通过商家版APP接单即可,一些无照店铺趁虚而入且收益颇丰。

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与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制不同,餐饮业采用的是注册登记制。打车软件明确向乘车人区分顺风车、快车、出租车以及专车等几类,乘客可以自主选择所乘车辆的资质和情况。外卖网络平台则尚未将餐饮店家有无合法合规证照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并予以区分。

当我们去实体店铺消费的时候,几乎在收银台或者是其他位置都可以看到店铺的相关证照,对消费场所的资质具有知情权。外卖平台作为商家集中展示的平台,理应将商家的相关证照进行在线明示,明示的内容应包括证照扫描件、店铺经营规模以及实际消费情况等等。出于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外卖网络平台根本不应派送无照实体店铺的食品,以营造全社会食品安全环境。

外卖消费尚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至今尚没有针对网络订餐平台的专门的法律规章。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外卖网络平台应当适用网络运营商相关规定,例如,要如实登记备案接入平台的商家信息,向消费者如实提供商家及商品信息,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犯他人商标等侵权行为的商家,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予以下架等。

但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尚无相关规定对外卖网络平台的管理失责行为进行惩治。除非有证据证明外卖平台明知餐饮商家提供食品有毒有害,仍然提供在线订餐服务并向消费者供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针对某一特定消费者供餐并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甚至死亡的,则对相关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些小吃部虽然有店面,也有人去消费,但是没有相关证照,或者员工没有有效的健康证。外卖平台若将此类店铺接入,消费者下单消费,食品卫生安全则无从保障。如果消费者后来发现在线购买食品为无证商家产品,也无法得到外卖平台或者店铺的补偿。如果消费者因为吃了外卖平台送的食品出现拉肚子等轻微症状,相关的医疗费用或者精神损失也难以得到外卖平台的赔偿。况且,食品与拉肚子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如果消费者因为外送食品导致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合同法要求实体店铺赔偿,但仍然无法得到外卖平台的补偿。仅仅出现外卖平台明知实体店铺所提供的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而仍给消费者送餐的情形时,消费者才可向外卖平台追责。如此看来,外卖平台提供外卖服务获得了利益,却没有承担与之对等的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应加重平台欺诈

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乃重中之重。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以网络欺诈为由要求网络运营商与商家共同赔偿时,网络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的真实备案信息即可免责,消费者仅能向商家主张三倍赔偿。然而,餐饮外卖网络平台因关乎食品安全,不应任意免责。目前,外卖网络平台虽接入具有实体店铺的餐饮商家,但其不能将对商家的监督管理责任都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卖网络平台更不能以未被查处即为合法经营为自己开脱。既然外卖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手段,将各地餐饮商家集中向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推介,并从中获得利益,其就应承担行业自治管理者的职责,对自己经营平台的在线商家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管,极力打造网上食品消费安全。如消费者因线上供餐而受到严重人身损害,应可向外卖网络平台或实际供餐商家索赔经济损失。


市场经济环境下,网络送餐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外卖网络平台加强自治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同时期待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出台网络送餐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外卖网络平台的责任义务,规范网络送餐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消费互联网模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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