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4日讯 (见习记者计思佳 通讯员刘佳)利用自己经营的保健商品店,销售有毒、有害假冒“百草伟哥、野狼王”等保健食品、药品,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琼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陈某琼在文昌市文城镇开了一家经营保健商品的店面。2013年3月和6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先后依法对陈某琼的宿舍及其经营的保健商品店进行搜查,当场查扣28种假冒保健品和食品。其中“野狼王”、“地头蛇”等3种为假冒保健食品,均检出含西药“枸橼酸西地那非”,其主要起药效作用成分为“西地那非”。
法院认为,“西地那非”为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故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陈某琼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假冒保健食品及食品,而仍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琼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琼未提出上诉,表示认罪服罚,并主动缴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