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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发布实施

时间:2015/5/14 16:19:46 来源:太原日报

5月12日发布实施的《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指出,对于举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各级监管部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每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举报奖励标准由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为: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同时,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下列五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双倍奖励: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加工、销售有毒有害儿童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生产销售其他有毒有害食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一级举报标准予以双倍奖励。新闻媒体或记者在掌握重要违法案件线索并在公开报道前,向各级监管部门通报、举报和协助调查取证的,按一级举报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的案件线索能够避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人身伤害的,可以酌情予以特别奖励。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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