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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拟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时间:2015/4/21 9:21:01 来源:京华时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稿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瓜果安全、奶粉安全等几个问题作出修改,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和中药材。此外,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昨天上午也进行了审议,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果蔬用药

□食品安全法草案

果蔬茶叶禁用剧毒农药

在去年12月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是否该允许继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希望将“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正式写入法律,并规定具体的时间表。但是,三审稿并未采纳这一意见。

对此,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现状,还不适宜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草案已经对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当前应当加强对这类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基于上述原因,三审稿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婴幼儿奶粉

配方拟实行注册管理

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此,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公众和外国在华商会等不少方面提出异议,认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通用的生产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如果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到我国,既不可行,生产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予以规避。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鉴于此,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在三审稿中取消了禁止委托、贴牌的措辞,但保留不得分装的规定。

此外,三审稿还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而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一些企业为市场营销,随意制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具有特别意义的配方。为确保安全,建议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记者了解到,因这一问题涉及到新设行政许可,国务院有关方面按照规定,正在对此进行论证。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障此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实行注册制管理,建议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

保健品

需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在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比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间相互配伍,可能形成新的功效,应当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明确原料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目录之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此外,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避免误导消费者。

对此,三审稿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以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药品广告

□广告法草案

应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草案二审稿对药品广告准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单位提出,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应当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要求药品广告内容应当包括禁忌、不良反应。

对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在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还提出,应将保健食品和药品并列,规定同样的广告准则,不尽妥当;有的建议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草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禁发布

对于烟草广告,二审稿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进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法律委员会报告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进行修改完善;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烟草专卖点和销售渠道进行的介绍,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代言虚假广告

三年内禁为广告代言

二次审议时,对于广告代言活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应当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对于曾经为违法广告代言的人,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为广告代言。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审稿中还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媒体发违法广告

直接责任人拟被处分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目前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应当明确禁止。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三审稿增加规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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